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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建设单位、管线建设单位以及其他从事开挖、爆破、钻探等施工活动的单位,未按照规定查明并取得施工地段的管线资料而擅自组织施工的,由市住建局依...
市住建局负责组织编制管线安全应急处置综合预案。各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和管线权属单位编制相应的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并报市住建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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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管线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压占管线进行建设;(二)损坏、占用、挪移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三)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管线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四)倾倒污水、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五)堆放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的物质;(六)擅自接驳管线;(七)其他危及管线安全的行为。
开发综合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应当使用市测绘主管部门批准的地理信息系统标准。综合管线信息管理系统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供并及时更新。
管线工程施工时,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设置施工标牌,并在其周围设置安全警戒线。施工标牌上标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施工期限和联系电话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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