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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医疗费用:根据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支付。伙食补助费:由统一地区人民政府规定。交通、住宿费:发生在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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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疗费用 法律依据:根据医院发票计算 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9个月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每月支付5007元(2014年合肥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007元)×6个月=27504元 法律依据:①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四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九级伤残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四、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每月支付5007元(2014年合肥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007元)×10个月=45840元 法律依据:①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四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九级伤残为1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五、停工留薪期工资:本人原工资待遇×停工留薪期具体时间 法律依据:《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具体时间,按《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执行。 六、停工留薪期护理费:每月支付5007元(2014年合肥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584元)×80%×住院月数 ①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或者工伤复发治疗期需要护理的,凭医疗机构证明,由用人单位负责护理或者按月支付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其中,已享受生活护理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复发治疗期间护理费与生活护理费的差额部分。对需要护理有争议的,可以在停工留薪期内或者工伤复发治疗期间向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确认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伤残疾被认定为九级残疾,享受以下待遇:(1)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残疾补贴为8个月的工资;(2)劳动合同终止或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贴和残疾就业补贴。工资是指事故伤害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和残疾就业补助。
九级伤残赔偿标准:第1项、残疾赔偿金(城镇)上年度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伤残赔偿指数(农村)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伤残赔偿指数第2项、是是医疗费第3项、是后续治疗费、康复费第4项、残疾辅助器具费第5项、误工费第6项、护理费第7项、住院伙食补助费第8项、营养费第9项、交通住宿费第10项、被抚养人生活费第11项、精神损害抚慰金第12项、财产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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