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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湖管理范围、保护范围内的环境卫生管理,按照本市环境卫生责任制执行。各责任单位应当落实河湖环境卫生责任,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在河湖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二)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构筑物及防汛、水工水文监测和测量、河岸地质监测、通讯、照明、滨河道路以及其他附属设备与设施;(三)围堤或者修建阻水渠道、阻水道路;(四)损毁护堤护岸林木;(五)非管理人员开启、关闭河湖工程设备与设施;(六)行驶履带车辆、超过限载标准的车辆;(七)其他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水工程和河岸堤防安全的行为。
在河湖管理范围、保护范围内从事种植业的,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推广测土配方施肥、精准施药、病虫害生物防治等农业生产技术,减少农药、化肥使用量,发展绿色生态农业,有效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在河流两岸和湖泊、水库、塘坝周边从事规模畜禽养殖的,应当符合全市畜牧业发展规划,并对畜禽粪便、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实行污水达标排放,保证水源质量。区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湖流域水产养殖的管理,合理确定水产养殖规模和布局,推广循环水养殖、不投饵养殖等生态养殖技术,限制围网养殖,减少水产养殖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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