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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的从权利。代位权不能脱离债权人的债权而存在,是依附于债权的一种特...
(1)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的权利,因此,它不是代理权。 (2)代位权是债权人的法定的权利,它的产生、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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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的权利,因此,它不是代理权。 (2)代位权是债权人的法定的权利,它的产生、行使条件和程序都来源于法律的规定。 (3)代位权主要针对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消极行为。 (4)代位权并非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请求权,其在债务人的履行期到来之前也可以为保全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而行使。
1、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的从权利,只有先有债权的产生才会有代位权的产生; 2、债权人代位权是实体权利; 3、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自己的权利。 4、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1)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的权利,因此,它不是代理权。 (2)代位权是债权人的法定的权利,它的产生、行使条件和程序都来源于法律的规定。 (3)代位权主要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消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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