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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定期租赁合同的解除需在合理期限内提前通知对方。 2、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具体期限的租赁属于不定期,当事人在合...
看协议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可持相关证据材料,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赔偿。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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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不定期租赁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在合理期限前通知对方。 不定期租赁合同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租赁期限未约定的; 2、租赁期限超过6个月的租赁合同未书面形式的; 3、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未提出异议的。
对于不定期租赁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但出租人要注意给承租人预留合理期限。 对于房屋租赁,市场更强调意思自治,房屋租赁合同的形式通常没有强制性规定。所以在房屋租赁过程中,通常存在以下情形:原先签订的书面租赁合同到期后,双方口头约定继续履行原合同,但没有签订新的书面合同。这种情况下,我们认为租赁双方形成不定期租赁合同。对于不定期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均得以随时解除,但基于诚实信用及公平合理原则,解约方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前告知对方当事人。 虽然法律对于房屋租赁合同的形式没有强制性规定,房屋租赁合同可以采取口头形式,但由于口头合同举证困难,在双方就合同内容发生争议时,不利于双方权利义务的确定。故建议房屋租赁双方签订书面合同,将权利义务予以确定。 在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如果双方没有续签合同但仍继续使用房屋、交纳租金的,则认为双方形成不定期租赁合同关系,双方仍按照原合同履行自己的权利义务。如果双方在合同到期后对合同主要条款,如租金、付款方式等进行变更,应当以书面形式确定下来,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双方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租赁合同,但应在合理期限前通知对方。 不定期租赁合同分为三种: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明确的期限; 二是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限超过六个月,应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没有办法确认期限,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三,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是不定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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