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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当事人对工伤认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4〕123号)明文规定:“在适用《...
工伤认定不受理经撤销后,应当补正缺失的材料,重新申请工伤认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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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伤认定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则可以选择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公司为员工申请的工伤认定,员工不愿意认定,公司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即可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实践中可能会存在劳动行政部门出于各种考虑而拒绝受理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从而使工伤赔偿陷入僵局。这时,申请人可以要求劳动行政部门提供书面的不予受理决定,并说明理由。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决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履行职务,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并依法作出认定,造成损失的还可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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