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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房屋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定期给付约定的租金,并在租赁关系终止时将房屋完好无损地返还给出租人的一种协议。签订房屋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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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开全部第十三章第二百二十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三章第二百二十一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1、租房合同,又称房子租赁合同,是指住房出租人和承租人在租赁住房时签订的、用来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2、房子租赁合同让渡的是租赁房子的使用权,故租赁期限不宜过长,否则将与临时让渡房子使用权的目的不符,也容易因房子返还产生争议。 3、而且,租赁合同属于债权关系,与物权具有永久性不同,如租赁期限过长,也有害于租赁房子的改良。
所租赁的房屋必须有有效房屋权属证明材料(如《房地产权证》、《建筑许可证》、《规划许可证》、《峻工验收书》或《购房合同》和购房发票等) 一、提出申请 当事人可到辖区的房屋租赁管理部门领取空白《房屋租赁信息申请表》和《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书(住宅)》,在签订合同之日起30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租赁管理所申请办理房屋租赁信息,并提供相关资料。 办理房屋租赁信息的材料有: 1、房屋权属证明材料,具体包括: ①持有购房合同、付清房款证明,因历史遗留问题无法办理房地产权利证书或不动产权利证书,且市、区房地产登记部门无法出具的产权登记电脑查询资料的。 ②集体股份公司或社区工作站开具的自建房使用证明; ③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者集体所有单位的房屋,须提供上级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并出具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材料; ④未有主管机关批准文件的合作建房的房屋,须提供土地使用权资料及合作建房协议书; ⑤尚未办理房地产权或不动产登记的,且有能够证明其产权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红线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竣工验收材料(加盖建设主管部门印章的竣工验收合格书,或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或竣工验收备案回执),竣工验收超过120天,须出具市、区房地产登记部门出具的产权登记电脑查询资料(须有查档部门盖章,自出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有效); 以上材料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收件人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相符”的印章,并签字。 2、《房屋租赁信息申请表》; 3、房屋租赁合同书(住宅)(原件); 4、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或法律资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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