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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是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
洪某处分房屋的行为效力待定。虽然该房屋登记在洪某一人名下,但性质上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对夫妻共有财产的处分应当双方协商,洪某未经你的同意擅自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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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房屋为张先生与宋女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宋女士对于该房屋的出售等重大事项应使张先生知晓并取得张先生的同意。作为购买方的刘女士经中介工作人员告知,已知房屋涉及张先生的利益,且在对张先生是否同意出售涉案房屋未进行审查的情况下仍然与宋女士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其不具备第三人善意购买的条件,故宋女士与刘女士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是无效的。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损失。”
夫妻共有财产处置单方处置没有效。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受中国《民法典》调整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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