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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探视权不能由他人代替行使,因为探视权是与身份紧密相关的权利。 2、夫妻离婚之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探望的...
1、探视权不能由他人代替行使,因为探视权是与身份紧密相关的权利。 2、夫妻离婚之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探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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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不能代为行使。 探视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与未成年子女探视、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它是一种基于亲权的衍生权利,是一定身份关系产生的法定权利,属于身份权中的亲权,具有身份性、专属性和不可抛弃性。该权利只能由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行使,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行使探视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约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1、探视权不能由他人代替行使,因为探视权是与身份紧密相关的权利。 2、夫妻离婚之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探望的义务。 3、探望权的行使方式可以双方协商决定。
1、法律不允许代替行使探视权。离婚后,只有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是一种身份权利,系与人身有紧密联系的权利,属于亲属权,所以不能随意由他人代为行使。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3、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六十八条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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