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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评析]本案中提到的毒品“再犯”在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了构成条件和处罚原则,即“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
毒品再犯的认定标准是: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犯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七节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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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再犯的认定标准是: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犯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七节规定的犯罪的属于毒品犯罪再犯。 对毒品犯罪再犯的,应当在对其所犯新的毒品犯罪适用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从重处罚。
关于案件的定罪问题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的“走私、贩卖、运输、”是选择性,虽然司法解释曾对如何适用这一罪名有过规定,但各地执行上仍有较大差异。在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前,认定以上犯罪,原则上仍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罪名。对行为人对同一宗毒品实施了两种以上犯罪行为并有相应确凿证据的,应当按照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性质并列确定罪名。罪名不以行为实施的先后、危害后果的大小排列,一律以刑法条文规定的顺序表述,如对同一宗毒品,既制造又走私的则以“走私、制造毒品罪”定罪,但不实行并罚。如一审根据主要犯罪行为确定罪名的,二审法院可不再变动。对不同宗毒品分别实施了不同种犯罪行为的,应对不同行为并列确定罪名,累计计算毒品数量,也不实行数罪并罚。非法持有毒品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构成犯罪的数量标准,没有证据证明实施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犯罪行为的,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对于吸毒者实施的毒品犯罪,在认定犯罪事实和确定罪名上一定要慎重。吸毒者在购买、运输、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抓获的,如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其他毒品犯罪行为的,一般不应定罪处罚,但查获的毒品数量大的,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毒品数量未超过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数量最低标准的,不定罪处罚。对于以贩养吸的被告人,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应认定为其犯罪的数量,但量刑时应考虑被告人吸食毒品的情节。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代买仅用于吸食的毒品,毒品数量超过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数量最低标准,构成犯罪的,托购者、代购者均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第一,在前后犯罪方面,毒品犯罪的前后犯罪都是毒品犯罪,可以是中国刑法第六章第七节规定的任何毒品犯罪;毒品犯罪的前后犯罪仅限于中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的五种犯罪,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犯罪,仅后者犯罪是中国刑法第六章第七节规定的任何毒品犯罪。第二,在刑罚方面,毒品犯罪的前后犯罪必须在有期徒刑以上,否则不构成累犯。毒品犯罪的再犯对前后犯罪的严重程度没有特别的规定。第三,在时间间隔方面,毒品犯罪的累犯必须在前期刑罚执行或赦免后五年内犯下新的犯罪。毒品犯罪的再犯对前后犯罪的时间间隔没有限制。无论多久,只要再犯中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的刑罚,都应当从重处罚。第四,毒品犯罪的累犯必须在前期刑罚执行或者赦免后五年内犯下新的犯罪。毒品犯罪的再犯对前后犯罪的时间间间间间隔没有任何限制。无论多长时间限制,都应当从重处罚。第八十四,不得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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