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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四十七条对本罪规定了以下几个处刑幅度: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
关于毒品“数量”的认定标准 一、对于毒品的数量计算,必须以查证属实的为准。不能查证属实的,属于道听途说,或者仅仅是由行为人自己交代但没有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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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累犯的认定标准 持毒品犯罪累犯观点的人认为,毒品累犯是指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实施毒品犯罪的犯罪分子。其理由是毒品犯罪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该条与危害国家安全累犯规定含义相同,因而在性质上应当视为相同的特别累犯,并进一步举证说该规定在罪质条件、主观条件、刑度条件、时间条件四方面的性质与危害国家安全累犯之性质相同。 一般认为,特别累犯又称特殊累犯或同种累犯,是指曾犯一定之罪后,又犯与此同一之罪或同类之罪的犯罪分子。要弄清该条是否为特别累犯的规定,必须首先理解特别累犯的构成要件,其构成要件是: 1、前提条件。依我国现行刑法规定,无论普通累犯还是特别累犯,其前提条件都是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 2、罪质条件。 3、主观条件。作为特殊累犯构成条件的前后罪除罪质相同外,它们的主观方面也均为故意,其中任一罪为过失犯罪的不能成立累犯。如我国的危害国家安全累犯其主观方面均为故意。 4、刑度条件。 5、时间条件。
[法理评析]本案中提到的毒品“再犯”在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了构成条件和处罚原则,即“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审判工作中适用该规定认定毒品再犯并予以从重处罚,一般不存在困难,也少有争议。但是,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那么在司法实践中,累犯和毒品再犯是同一种含义不同的说法吗?有人认为,毒品犯罪的再犯是对累犯的特殊规定,也是对累犯构成要件刑罚种类、时限的突破。因此,毒品犯罪的累犯也是再犯。本着特殊规定的法律效力优于一般规定的法律效力的原则,对毒品累犯的处理,凡发生在新刑法生效以后的均应适用特殊规定,即按照毒品再犯论处,不再援引刑法关于累犯的规定。但也有人认为,累犯较之毒品再犯而言更加严厉,条件更加苛刻,它要求前后两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且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五年内再犯罪。同时,前后犯罪都要求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这就在刑罚上限制了适用累犯的条件。而毒品再犯却没有类似的规定而是规定因毒品犯罪判过刑,不一定要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判处有期徒刑缓期执行、管制、拘役甚至单处附加刑的也可以适用。
再犯是指再犯,可能构成累犯。累犯是法定从重,加重处罚的情形,所以属于量刑情节。《刑法》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或者赦免后五年内再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岁的人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被假释的犯罪分子。第六十六条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或者赦免后,随时再犯上述任何一类犯罪的,以累犯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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