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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评析]本案中提到的毒品“再犯”在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了构成条件和处罚原则,即“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
1、毒品犯罪的认定:违反国家和国际有关禁毒法律、法规,破坏毒品管制活动,应该受到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是毒品犯罪。根据《刑法》的规定,走私、贩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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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案件的定罪问题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的“走私、贩卖、运输、”是选择性,虽然司法解释曾对如何适用这一罪名有过规定,但各地执行上仍有较大差异。在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前,认定以上犯罪,原则上仍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罪名。对行为人对同一宗毒品实施了两种以上犯罪行为并有相应确凿证据的,应当按照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性质并列确定罪名。罪名不以行为实施的先后、危害后果的大小排列,一律以刑法条文规定的顺序表述,如对同一宗毒品,既制造又走私的则以“走私、制造毒品罪”定罪,但不实行并罚。如一审根据主要犯罪行为确定罪名的,二审法院可不再变动。对不同宗毒品分别实施了不同种犯罪行为的,应对不同行为并列确定罪名,累计计算毒品数量,也不实行数罪并罚。非法持有毒品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构成犯罪的数量标准,没有证据证明实施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犯罪行为的,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对于吸毒者实施的毒品犯罪,在认定犯罪事实和确定罪名上一定要慎重。吸毒者在购买、运输、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抓获的,如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其他毒品犯罪行为的,一般不应定罪处罚,但查获的毒品数量大的,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毒品数量未超过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数量最低标准的,不定罪处罚。对于以贩养吸的被告人,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应认定为其犯罪的数量,但量刑时应考虑被告人吸食毒品的情节。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代买仅用于吸食的毒品,毒品数量超过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数量最低标准,构成犯罪的,托购者、代购者均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将其运输、携带、邮寄进出国(边)境的行为和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毒品(俗称一道贩子)的行为。对于走私毒品入境的行为,只要行为人将毒品带至我国(边)境线内即为本罪的既遂,而不问是否通过海关检查;对于走私毒品出境的行为,只要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已将毒品带至运输出境的动态过程即为本罪的既遂,而不问是否已将毒品走私出境。如行为人在办理邮寄出境手续时被查获毒品的,应当认定走私毒品罪的既遂。,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和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只要行为人将毒品现实地带入了交易环节的(即贩毒者已将毒品带到购买者面前着手交易的),不论是否完成交易行为,均应以贩卖毒品罪的既遂论处。,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予以非法运送的行为。
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将其运输、携带、邮寄进出国(边)境的行为和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毒品(俗称一道贩子)的行为。对于走私毒品入境的行为,只要行为人将毒品带至我国(边)境线内即为本罪的既遂,而不问是否通过海关检查;对于走私毒品出境的行为,只要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已将毒品带至运输出境的动态过程即为本罪的既遂,而不问是否已将毒品走私出境。如行为人在办理邮寄出境手续时被查获毒品的,应当认定走私毒品罪的既遂。,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和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只要行为人将毒品现实地带入了交易环节的(即贩毒者已将毒品带到购买者面前着手交易的),不论是否完成交易行为,均应以贩卖毒品罪的既遂论处。,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予以非法运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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