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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答:居间介绍者在毒品交易中处于中间人地位,发挥介绍联络作用,通常与交易一方构成共同犯罪,但不以牟利为要件;居中倒卖者属于毒品交易主体,...
关于案件的定罪问题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的“走私、贩卖、运输、”是选择性,虽然司法解释曾对如何适用这一罪名有过规定,但各地执行上仍有较大差异。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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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毒品犯罪,只要其他人员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行为的,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认定为贩卖毒品罪的共犯。 常见的贩卖毒品的行为: ( 1)将毒品买入后又转手卖出,从中牟利的; ( 2)将家中祖传下来的毒品卖出牟利的; ( 3)制造毒品后销售的; ( 4)以毒品为流通手段交换商品和其他货物的; ( 5)以毒品支付劳务费或者偿还债务的; ( 6)赊销毒品的; ( 7)介绍毒贩,从中牟利的; ( 8)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单位和人员,违反国家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提供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1、客体要件本罪侵权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本罪的对象是毒品。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咖啡.大麻.可卡因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可以使人成瘾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2、客观要件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贩卖毒品的行为。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于被利用.教唆.胁迫参加贩卖毒品犯罪活动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一般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责任。单位可以成为贩毒罪的主体。4、主观要件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即知道是毒品,但仍在销售。过失不构成成本罪。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知道是毒品,而是被人利用来实施销售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一般以盈利为目的,但也不能排除其他目的,法律不要求构成成本罪必须以盈利为目的。
1、走私毒品罪的既遂与未遂。走私毒品主要分为输入毒品与输出毒品,陆路输入应当越过国境线、使毒品进入国内领域内的时刻即为既遂标准。海路、空路输入毒品,装载毒品的船舶到达本国港口或航空器到达本国领土时即为既遂,否则为未遂。2、贩卖毒品的既遂与未遂。贩卖以毒品实际上是以转移给买方为既遂。毒品实际上没有转移时,即使已经达成转移的协议,或者行为人已经获得了利益,也不能认为是既遂。3、运输毒品的既遂与未遂。行为人以将毒品从甲地运往乙地为目的,开始运输毒品时,是运输毒品罪的着手,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到达目的地时,属于犯罪未遂;毒品到达目的地时为犯罪既遂,到达目的地后,即使由于某种原因而将毒品运回原地或其他地方时,也是犯罪既遂。4、制造毒品罪的既遂与未遂。制造毒品罪应以实际上制造罪品为既遂为标准。着手制造毒品后,没有实际上制造出毒品的,也是制造毒品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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