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生产经营单位开发新的危险化学品,应当组织具备相应资质的专家对中试和工业化生产的工艺安全性进行鉴定。...
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定期接受专门的...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在一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其中火灾、急性中毒、有害物质泄漏、特种设备和机动车,应当同时向公安消防、卫生、环保、质监、公安交管等主管部门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会议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分析安全生产形势;(二)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三)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和事故防范工作;(四)通报安全生产事故指标控制情况;(五)布置阶段性重点工作。会议决定的事项,有关部门应当在十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落实情况。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585人已浏览
2,116人已浏览
866人已浏览
1,15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