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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监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一)上级人民政府负责监督下级人民政府;(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监督本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三)有关部门负责监督其职责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四)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督促辖区内无主管部门的生产经营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每年至少一次向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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