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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知情权。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行政单位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
。根据我国最新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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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被行政机关处以行政处罚的过程中,当事人享有知情权、申辩权、申请听证权等多种权利。 2、《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当事人有申辩的权利。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单位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单位应当采纳。
行政处罚的创设、实施和救济是行政处罚的三个主要环节。行政处罚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的权益受到损害的,有要求行政赔偿的权利。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通过这一法律形式,确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律效力,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形成行政行为的合法的效果。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行政处罚权。程序性权利主要是被告知的权利、辨认身份的权利;诉讼性权利主要是受到损害有获得赔偿的权利、不服行政处罚决定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1.当事人享有被告知的权利,即了解权。要向当事人表明执法身份,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向当事人出示身份证件,表明身份:另一种是以岗位明示身份,执法人员在工作岗位上执行公务,即已表明身份。这种法律制度、法律救济途径,对于行政机关来说,是一种制约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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