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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我国境内的航班正常保障或者延误处置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民航行政机关报告或者举报。报告或者举报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相关事实和...
旅客应当文明乘机,合法维权,不得违法进入机场控制区,堵塞安检口、登机口,冲闯机坪、滑行道、跑道,拦截、强登、强占航空器,破坏设施设备,或者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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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航班出港延误或者取消时,承运人、航空销售代理人或者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优先为残疾人、老年人、孕妇、无成人陪伴儿童等需特别照料的旅客提供服务。
航空油料企业、航空器材企业、航空信息企业等服务保障单位,应当做好航油供应、航材保障和信息服务等工作,减少因自身原因影响航班正常。
空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行政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规定第十条,未按要求对航班运行进行有效监控,地面运行效率低下,影响航班正常的;(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未严格执行空管运行工作程序或者标准,影响航班正常的;(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未按规定向承运人提供航空气象服务,影响航班正常的;(四)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未按规定通告相关信息,影响航班正常的;(五)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款,未服从机场管理机构组织协调参加演练的;(六)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未按规定向承运人通告航班动态信息的;(七)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未按规定向有关单位通告航班动态信息的;(八)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未按规定启动航班放行协调机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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