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1、国营农场本身的性质是国有资产,乡村土地(包括其农林场)属集体所有,前者是国家所有,后者是村群众集体所有; 2、根据以上所有制性质,村民不...
根据相关法律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使用权的规定作出以下回答,土地使用权,是指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者集体土地享有的占有、使...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承包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主要是解决城市经济发展和居民生活需要用地的一种形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一般要通过市场招投标或等价交换的原则,使国家获得补偿.二者无论在性质上还是补偿的方式和补偿的数量上,或者是用地期限和续约方式都有明显的区别土地承包是三农问题的核心,是解决农民土地问题的关键.它是农户与集体土地所有者之间以合同形式签订的,旨在确立承包农户的经营权,是现阶段实行耕者有其田大政的重要体现和独创的形式.农村土地承包一轮一般为30年,山林则可50年或更长.着眼点是保护农民的利益,保持农村的稳定.土地承包合同无论有没有公证,一概受法律保护.除依法征用外,任何人或任何组织不得以任何借口干扰和侵犯农户承包地的合法经营权。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5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依据这一法规,以下四种做法,属于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侵犯农民权益和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一是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特别是发包方。二是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三是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四是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76人已浏览
213人已浏览
262人已浏览
166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