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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已由政府实施征收的集体土地属政府储备国有建设用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均属国家,并由政府土地储备机构管护,防止侵...
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2条的规定,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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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延长动工开发期限。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动工开发、竣工期限和违约责任。从补充协议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起,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二)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并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核算、收缴或者退还土地价款。改变用途后的土地利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三)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具备开发建设条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重新开发建设。从安排临时使用之日起,临时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四)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五)置换土地。对已缴清土地价款、落实项目资金,且因规划依法修改造成闲置的,可以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置换其它价值相当、用途相同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涉及出让土地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为置换土地;(六)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其他处置方式。除前款第四项规定外,动工开发时间按照新约定、规定的时间重新起算。
2009年10月,金溪县某村委会采取公开招标的形式把其所有的荒山发包给本村村民张某承包,并于10月22日签订了荒山承包合同。10月23日,张某与开发商黄某(外村人)签订了该荒山转包合同,约定由黄某取得该荒山的承包权,承包期限三十年,黄某支付张某转包费3万元,租金4万元。10月24日,张某与黄某就该转包合同办理了公证手续,之后,黄某在村委会的支持下办理了该荒山权属登记。黄某在开发该荒山的过程中,被闻讯而来的村民阻挠,村民认为该荒山所有权是村民集体财产,村委会发包该荒山的程序违法,转包合同是无效的。
缴纳土地闲置费后仍未开发,应该由土地部门将该土地收回,重新安排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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