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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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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各级法院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情况如下: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主要指在全国有重大影响或者有必要由最高法院做出司法解释的案件,以及影响很大的涉外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主要指在适用法律上难度大或处理结果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有:(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是指: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其他重大、复杂事件。 除了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外,其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上级法院有权审判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法院审判。下级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法院审判的,也可以报请上级法院决定。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如果一个正在诉讼中的行政案件,其事实认定需要以另一个民事判决结果为依据时,那么该行政案件就可以中止诉讼程序。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认为待民事判决确定以后再恢复行政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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