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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各级法院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情况如下: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主要指在全国有重大影响或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关于案件管辖的规定共计有11个条文: 第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五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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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章确定,现简要归纳如下: 第一、级别管辖: 1、以基层法院管辖为原则; 2、中级法院管辖:国务院部门及县级以上政府为被告的,海关处理的,在本辖区内重大、复杂案件; 3、高级法院管辖:在本辖区内重大、复杂案件; 4、最高法院:在本国范围内重大、复杂案件一审。 第二、特殊情况: 1、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以选择被告所在地法院或原告所在地法院。 2、集中管辖和交叉管辖:经高院批准可集中管辖。 3、上下级交叉:上级法院可以审理下级法院管辖的案件,但上级法院不能将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移交下级法院。
1、再审如果是按一审程序进行的,对判决、裁定可以向其上一级高级人民法院上诉2、再审如果是按二审程序进行的,其判决、裁定为终审,不得再上诉3、如果对再审终审判决、裁定不服,只能通过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相关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民诉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二)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
第十三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四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1、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2、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3、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第十五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七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自行移送。 第二十二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二十三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 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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