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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1、一般管辖《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案件由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复议案件后,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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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第三人应当作为原告、被告以外的第三人,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未提起诉讼的,或者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依法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一审行政案件一般由行政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是为保证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审理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出台了一个关于行政案件管辖的司法解释,其中规定:“当事人以案件重大复杂为由或者认为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可以直接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但这并不意味着案件就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做出三种不同的处理:一是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二是决定自己审理;三是书面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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