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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长期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属于违法行为,劳动者有权通过法律的途径要求相应的经济补偿。具体说来,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情况下,可以得到怎样的赔偿呢——一、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未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未依照本法规定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这就是说,如果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除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经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用人单位还应加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赔偿金。二、解除合同+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严重拖欠工资的,劳动者也可以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因为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行为,正符合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即“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加之,由于劳动者是由于单位拖欠工资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依据四十六条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具体的经济补偿详见《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由此可见,用人单位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或者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赔偿。如果单位拒不支付的,劳动者可到相关部门投诉、申请支付令,或者直接提起劳动仲裁。
一、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工作关系,劳动者可以采取以下两种途径要求支付工资: 1、劳动者可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这种方式较为简单。但缺点是,在一些地区,劳动监察部门的执法力度可能不够; 2、劳动者可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还可以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如果是以拖欠工资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还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如果是为个人工作,则不算劳动关系。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该个人老板,要求支付劳动报酬。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受到劳动行政部门的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的处罚。如果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劳动者可要求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其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就工资纠纷申请劳动仲裁,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劳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上述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仲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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