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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贯彻扩大假释减少减刑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将《关于对监所罪犯假释工作的规定》,作如下修改补充: 一、将原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修...
积极推进制度建设。一是要加强自身制度建设。建立完善监事会工作规则、调查研究、社情民意联系点管理等工作制度,加强民主监督,逐步实现监事会工作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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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使用假学历将受到治安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门票或者其他有价票、凭证的;(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根据《刑法》第82条、第79条的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1)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 (2)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收到假释建议书后,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假释案件进行审理,要重点审查罪犯是否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 对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的,裁定予以假释。
最高法审判监督庭庭长夏道虎在最高法15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前些年,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中暴露出一些问题,尤其是一些“有权人”“有钱人”被判刑之后,减刑相对较快、假释及暂予监外执行比例过高、实际服刑时间偏短,个别案件办理违背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甚至暗藏徇私舞弊、权钱交易,对司法公正和公信损害巨大,影响恶劣。 有鉴于此,近年来各级司法部门做出了一系列应对举措:中央政法委就曾出台指导意见,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最高检出台《关于全面加强和规范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决定》,要求强化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提请、审理、裁定、决定、执行等各个环节的同步监督。此外,2015年,全国检察机关还在全国范围内加大监督纠正违法减刑、释放、暂予监外执行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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