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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人应当依照本条例向房屋权属登记机关提交有关登记文件。登记文件用外文书写的,还应当提交中文译本。申请人提交登记文件齐备的...
本条例所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屋权属登记机关根据当事人申请,对房屋所有权、房屋他项权等房屋权利进行记载、公示的行为。本条例所称房屋权利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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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转移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并通知房屋权利人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书。
已登记的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权利人应当在三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一)房屋权利人更名的;(二)地名更名的;(三)配偶之间房屋登记权利人变更的;(四)房屋共同共有与按份共有之间转换的;(五)因翻建、改建致使房屋状况发生改变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前款规定的房屋设有他项权的,同时办理房屋他项权变更登记。
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预告登记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并通知当事人领取预告登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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