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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伪造房屋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没收房屋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和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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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建成的住宅房屋在办理转移、变更或者他项权登记时,需要办理土地权属登记事项的,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方便当事人登记。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本条例所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屋权属登记机关根据当事人申请,对房屋所有权、房屋他项权等房屋权利进行记载、公示的行为。本条例所称房屋权利人,是指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房屋他项权等房屋权利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房屋权属登记簿应当记载下列内容:(一)房屋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二)房屋的坐落;(三)房屋的面积、设计用途;(四)房屋他项权事项;(五)房屋权利被限制事项;(六)房屋权利登记日期;(七)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期限、面积和用途;(八)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的换发、补发事项;(九)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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