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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缔约过失中,信赖利益损失的赔偿范围应该包括哪几部分。目前学术界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在缔约过失中,信赖利益的赔偿范围应当限于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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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五百条的规定,以下情形属于缔约过失: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民法典》第五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以下情况属于合同缔约过失: 一、当事人以订立合同为借口恶意协商; 2、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泄露所知的商业秘密; 三、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故意提供虚假信息; 4、其他违反诚信原则的情况。
以下缔约过失责任应当进行损失赔偿:要约人撤销不能撤销的要约或没有按法定程序撤销要约;合同一方未履行先行义务的;当事人未尽通知义务而致相对方遭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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