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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认为刑事拘留的时间是从被抓的那天开始计算的,但其实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刑事诉讼法的起算时间,应该是从被抓的第二天开始起算,被...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根据《刑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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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诉讼法规定,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 刑诉法第103条规定: 期间以时、日、月计算。 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 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 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 二、在实践中,具体如何操作? 具体操作时,稍微有些不同。执行刑事拘留,非紧急情况下,要履行必要的手续,其中有一个刑事拘留证,那上面有执行拘留的时间,具体到哪天的几时几分,这个时间是由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亲自填写,并按上手印。具体的办案人员也要在上面签字。 举个例子:如果3月1日10时10分执行刑拘,请求批捕的期限是14天,那么到15日的10时10分至。现在司法机关自我要求高了,很多地方不再是以15日的24时为截止日期了。当然,实践中,主要是控制在小时的单位内。 例子中的时间,是司法机关的自我要求,如果庭审时,控辩双方有争议,一般以最后一天的24时为最后的截止时间。
判缓刑是从判决确定之日开始算起。主要依据如下: 依据《刑法》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缓刑称暂缓量刑,也称为缓量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
关键还是需要看到底有什么样的证据,才能判断最终结果会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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