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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合同没有任意解除权。根据2021年1月1日起生效的《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九条规定,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当事人对保管期限...
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合同没有任意解除权。根据2021年1月1日起生效的《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九条规定,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当事人对保管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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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约定保管期间的保管合同没有任意解除权。
约定了保管期限的合同需要按合同约定,不能任意解除合同。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将货物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保管人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品。
保管合同中约定了保管期限的,不包含任意解除权。对于当事人约定了保管期限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请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九条规定,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当事人对保管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请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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