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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单位法院证据但是单位拒绝出证该怎么办?

2022-06-28
在民事诉讼中,案外的知情人,无论是公民还是法人都有作证的权利和义务,但这个义务必须有是自愿的,不能强迫。对于一些部门的不可以向社会透露的信息,可以由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举证期间内向法院申请,请求法院协助调取单位法院证据,法院认为符合由法院取证的条件的可以由法院配合取证。 过了举证期限的补救的方法是向法院提出申请,经法院同意后延长举证期限。根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和第四十三条:“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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