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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租赁:一般纳税人17%、小规模纳税人3%不动产租赁:一般纳税人11%、小规模纳税人3%、个人住宅1.5%,这就是租赁合同增值税税率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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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缴纳营业税,不缴纳增值税。其他公司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所有权转让给租赁人,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的租赁货物所有权没有转让给租赁人,缴纳营业税,不缴纳增值税。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通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信[2000]909号》的规定,经外贸经济合作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按国税信[2000]514号文的规定执行。
国税总局2016第16号公告第八条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款: (一)出租住房: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二)出租非住房: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5%国办发〔2016〕39号(十三)给予税收优惠。对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机构和个人,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支持。落实营改增关于住房租赁的有关政策,对个人出租住房的,由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个人出租住房月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2017年底之前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1、2016年5月1日起,不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1%。 2、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3、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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