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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以合法手段取得的录音可以作为证据提交法庭。但在现实中当事人往往缺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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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听资料是指通过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及其他电磁方式记录储存的信息来证明有关事实的资料,也称音像证据或音像资料,我国刑事诉讼法将视听资料规定为一个独立的证据种类。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视听资料主要是强调其作为一种证据形式,记录的是待证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对于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依此规定,具有证明力的录音证据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取得的手段必须合法,没有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通常情况下,只要谈话人意志自由,谈话内容是真实的意思表示,无论被录音人是否知道被录音,当然通常情况下是不知道的,录音的证明力都应该被认可。但如果在他人住宅通过窃听器等设备秘密进行的录音,就侵犯了他人隐私权,违反了法律的规定,证明效力就不会被认可。 二是录音未经过技术处理。如果录音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就不符合证据客观性的要求,其证明力就不能被认可。 三是对方当事人没有提出反驳或反驳理由不成立。法院在把录音、录像证据作为定案依据时,还要对录音、录像证据是否有疑点进行审查。如果对方当事人对录音、录像资料表示质疑,并提出足够的证据加以反驳,那么该录音、录像证据便失去证明力;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加以反驳,法院就应当确认该录音、录像证据的证明力。
公安机关采用录音证明取证合法。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录像。对于判处无期、死缓等犯罪嫌疑人,应采用录音或录像的方式进行讯问。录音或录像更好地实现取证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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