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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存在多份遗嘱的情况下,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我国法律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
在存在多份遗嘱的情况下,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我国法律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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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被继承人订立数份自书遗嘱的,如果遗嘱的内容有冲突的,一般是以被继承人最后订立的遗嘱为准的。遗嘱的订立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且内容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遗嘱的订立方式,根据遗嘱形式不同而不同。
《民法典》废除了公正遗嘱效力优先原则,因此,《民法典》生效实施后,公证遗嘱的效力与其他形式的效力是相同的。
本案中,遗嘱人刘先生先后立了两份遗嘱,两份遗嘱内容均是刘先生真实意思表示,均属有效遗嘱。但由于两份遗嘱均不是公证遗嘱,且在内容上是相互抵触的。因此,根据继承法规定,应以刘先生最后的遗嘱为准,刘先生的房屋应该由其女儿继承。 根据继承法规定,同一继承物的遗书如果超出一份以上,且前后内容抵触,应分不同情况考虑: 1、如果都进行公证的,应该以最后一份为准; 2、如果都没有公证也是以最后一份为准; 3、如果进行公证和没有公证的遗嘱都存在,应该以有公证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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