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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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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地方出现了对于可诉行政行为把握不准、错误理解立案登记和诉权滥用的现象。对此,《行诉解释》增加规定了五种不可诉的行为。 江必新解释说,该司法解释以“排除法”的方式规定了哪些是法院不受理的行为,“除了规定的这些行为之外,都是要受理的。根据《行诉解释》,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内部所做的行为,例如内部沟通、会签意见、内部报批等行为,并不对外发生法律效力,不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产生影响,属于不可诉的行为。 “可诉的行政行为需要具备成熟性。”江必新说,在作出行政行为之前,行政机关一般要为作出行政行为进行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这些行为尚不具备最终的法律效力,一般称为“过程性行为”,也不可诉。 行政机关依照法院生效裁判作出的行为,并非行政机关自身依照职权主动作出的行为,同样不在法院的受案范围之中。 “但是如果行政机关扩大了执行范围,比如本来法院判罚500元,结果行政机关罚了600元,那就是可以告的。”江必新说。
1、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 2、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 3、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4、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5、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等。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法律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除上述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而侵犯相对人人身权、财产权之外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则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除非法律、法规作出了特别规定。行政诉讼的排除范围,是指哪些行政行为不可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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