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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不予受理范围

2022-04-02
有的地方出现了对于可诉行政行为把握不准、错误理解立案登记和诉权滥用的现象。对此,《行诉解释》增加规定了五种不可诉的行为。 江必新解释说,该司法解释以“排除法”的方式规定了哪些是法院不受理的行为,“除了规定的这些行为之外,都是要受理的。根据《行诉解释》,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内部所做的行为,例如内部沟通、会签意见、内部报批等行为,并不对外发生法律效力,不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产生影响,属于不可诉的行为。 “可诉的行政行为需要具备成熟性。”江必新说,在作出行政行为之前,行政机关一般要为作出行政行为进行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这些行为尚不具备最终的法律效力,一般称为“过程性行为”,也不可诉。 行政机关依照法院生效裁判作出的行为,并非行政机关自身依照职权主动作出的行为,同样不在法院的受案范围之中。 “但是如果行政机关扩大了执行范围,比如本来法院判罚500元,结果行政机关罚了600元,那就是可以告的。”江必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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