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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调解协议是法官或人民调解员在离婚诉讼过程中根据双方的情况组织调解。如果双方能达成一致,法官或调解员会记录你们共同的意思,形成调解协议,让你们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盖章,以表示你们对协议内容的认可。然后,案件承办法官会根据你签署的调解协议中双方都认可的内容制作民事调解书。民事调解与民事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不能上诉。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又称法院调解,是指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法院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自愿协商发生纠纷的民事权利义务,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法院调解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指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对当事人进行法制教育和思想指导的活动;二是指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在办案过程中,主持和引导当事人通过平等协商解决纠纷,达成协议,终结诉讼。人民调解制度以当事人处分权为基础,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与法院行使审判权相结合的产物。
民事调解书,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时依法进行调解,根据当事人达成的协议而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第85条规定:“调解是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和经济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人民法院处理民事纠纷和经济纠纷的实体问题的重要方式之一。因此,民事调解书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裁判文书之一种,其法律效力与民事判决书是相同的。民事调解书范文: 民事调解书 (199×)民终字第××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云,男,1957年生,汉族,农民,住江浦县刘新镇孔湾村三组。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征,男,1988年出生,汉族,学生,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李云(李征之父)。 上列两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袁尚,男,教师,住江浦县新城中学宿舍。 法定代表人朱平,商业总店经理。 委托代理人祝庆,男,江浦县供销合作社科长,住江浦县供销合作社宿舍。 人身损害赔偿 上诉人李云、李征不服江浦县人民法院(1996)江民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撤销原判,判令被上诉人商业总店赔偿经济损失。 1995年10月12日李云从商业总店购买煤油1公斤,次日晚17时许将其用于照明发生爆炸,致李云、李征父子被烧伤。经医院诊断:李云为左上肢、右下肢10%面积Ⅱ°烧伤;李征头、颈、胸、双上肢13%面积Ⅱ°~Ш°烧伤伴感染。本院法医景德鉴定李征面部损伤属五级伤残。李云父子住院治疗期间,商业总店支付了医疗费1万元。尔后,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李云、李征于1996年5月诉至原审法院,要求商业总店赔偿14万元。原审法院判决李云、李征的诉讼请求后,李云、李征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2万元。扣除已付1万元,余款3 2万元,本调解书送达之日给付5000元,今年12月31日前给付5000元,1998年6月30日前给付5000元,12月31日前给付5000元,1999年6月30日前给付5000元,12月31日前给付7000元。 二、一审诉讼费250元,二审诉讼费50元,合计300元,商业总店负担250元,李云负担5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一九九×年七月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高峰
首先,离婚协议是在夫妻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对夫妻双方都有约束力,夫妻双方都应履行离婚协议。二是离婚协议的形式比法院判决更灵活,内容完全由双方约定。三是离婚协议比较省时,可以避免诉讼疲劳,同时在解决方案上也比较温和,避免了夫妻双方在法庭上的紧张。第四,离婚协议是在协议离婚的前提下签订的。如果离婚是通过诉讼而不是协议,离婚协议中的条款不会被法院直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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