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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基于一定的特殊目的,往往是不正当利益,以离婚的名义,从外表上达到欺骗他人的目的,离婚的行为。假离婚的原因一般如下:(1)双...
假离婚,是指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本无离婚的真实意思而因双方通谋或受对方欺诈而作出离婚的意思表示。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他和别人的婚姻关系有效。根据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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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离婚调解为例:离婚调解协议效力有哪些表现: 1、离婚调解协议和离婚调解书联系效力离婚调解协议和离婚调解书都是一方起诉到法院离婚时,由法官居间调解产生的文书。这两者有密切的联系,没有本质性区别。一般情况下,法官会先让双方达成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共同签订离婚调解协议,然后法院会出具离婚调解书,自双方签收后生效,婚姻关系解除。 2、签了离婚调解协议,可不可以拒收离婚调解书签订调解协议后,可以拒绝签收调解书。签订了离婚调解协议后反悔,拒绝签收离婚调解书的,离婚调解书不生效,法院应出具离婚判决书。但是,有一种例外情形,即:离婚调解协议上约定“离婚调解协议自双方签订捺印时生效”,当事人拒收调解书不影响离婚调解书的效力。 3、离婚调解书不签字效力离婚调解书只有经当事人签收才能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如果一方拒绝签收离婚调解书,那么离婚调解书就不会发生法律效力,法院的调解也就失败了,这时人民法院要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及时判决离婚案件。 4、离婚调解离婚书的有效期是2年吗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生效后,是不存在所谓“有效期”一说的。生效后,对于特定事项,永远有效。这里所谓的“2年有效期”是指离婚调解书出现以下几种情况: (1)有隐匿、毁损财产的,可以在2年内起诉,要求重新分配。 (2)离婚调解书生效后,可以在2年内申请执行(一般调解结案的,都会自动履行,不存在申请执行的问题)。 (3)对离婚调解书不服,申请再审的期限是2年。
要约的法律效力表现在对要约人的约束力和对受要约人的约束力两方面。 首先,要约对要约人的约束力(又称要约的形式约束力),是指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拘束,不得随意撤销或对受要约人随意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但要约人预先申明不受要约约束或依交易习惯可认为其有此意旨时,不在此限。 其次,要约对受要约人的约束力(又称为要约的实质约束力),即受要约人在要约生效时即取得依其承诺而成立合同的法律地位。具体表现在: (1)要约生效以后,只有受要约人才享有对要约人作出承诺的权利。当然,该项权利由于受要约人的特定性而具有人身性质,它不能转让。 (2)承诺权是受要约人享有的权利,是否行使这项权利应由受要约人自己决定,也就是说受要约人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该项权利。他在收到要约以后并不负有必须承诺的义务。 (3)一旦受要约人作出承诺的意思表示,合同即告成立,在要约人和承诺人之间形成合同权利义务关系。
中国法律没有假离婚的概念。无论出于什么原因,只要自愿离婚并已登记,离婚都是有效的。但是,被一方胁迫建立婚姻关系的,属于可撤销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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