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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调解书:是由人民法院制作的,以调解协议为主要内容的法律文书。 2、调解书的基本内容:调解书应写明诉讼请求、案件事实和调解的结果,由审判人...
法院的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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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调解与法院调解相比,同人民调解一样,属于诉讼外调解,所达成的协议均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的效力,但对当事人均应具有约束力。因为,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一样,均是在自愿的基础上所进行的调解活动,按照现有法律规定,当事人对所达成的协议,都应当自觉履行。因此,可以说行政调解所达成的协议,仍应与人民调解所达成的协议一样,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行政复议调解是指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复议当事人在行政复议机关办案人员的主持和协调下,依法就有关行政争议进行协商,从而达成合意、解决行政争议所进行的活动。行政复议调解有以下特征: (一)行政复议调解只能发生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行政复议调解是复议机关审理权的拓展而不是行政机关行政管理权的延伸,只有在审查过程中复议当事人的协商行为完全处于复议机关的主持和监管之下,才能确保复议机关对行政争议裁判权的正确行使,防止发生双方恶意串通或行政机关单方施压等违法行为。 (二)行政复议调解的主体只能是行政复议机关以外的复议当事人。复议机关做为化解矛盾、解决争议的中立方,不代表当事人任何一方的利益,只有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与第三人自愿、明确提出协商解决的意思表示,行政复议调解方能成立。 (三)行政复议调解应针对行政争议标的进行。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争议的标的是具体行政行为,调解作为复议机关审理权的延续必须也只能是针对这一行为进行。 (四)行政复议调解目的是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从而解决纠纷。行政复议调解作为复议机关审理案件的一种手段,其最终目的是解决争议、化解矛盾,这一点与民事调解并无本质区别。行政复议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合意,方能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书一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1、法院调解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庭前调解,就是在开庭前法院组织调解,即法院调解室,如离婚案件、人身损害案件必须有庭前调解形式。一种是庭后调解,即在开庭后再组织调解。 2、调解时如一方不同意调解或者被告不到庭那么就不能调解。 3、调解不同开庭,原告与被告也不必如开庭这么对抗,双方在做出让步的情形下促成调解。
道路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是具有法律效力。具有法律效力。 1、调解协议性质属于民事合同,一旦达成各方应当依约履行。 2、调解协议在诉讼中的作用是“证据”。 3、调解协议对保险公司没有约束力。有效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四、第五条的规定,具备以下条件的调解协议有效: (一)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协议无效:(一)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强迫调解的,调解协议无效。下列调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调解协议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调解协议,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不得撤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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