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第九十六条规定,调解达...
1.调解协议书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签字后,一般有法律效力了。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1)通常情况下,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或民事契约的性质和效力。 当事人各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后,即产生契约的效力。对于调解协议,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但无权请求法院强制执行。由于调解的自治性和非严格规范性,无从判断其是否遵循基本合法原则、基本自由与公平原则,所以不应直接赋予调解协议与法院判决相同的既判力、形成力或执行力。 (2)调解协议经过特定程序转化为特定的法律文书,从而具有与法院判决相同的既判力、形成力或执行力。 此种程序用来审查判断调解是否遵循基本合法原则、基本自由与公平原则。若遵循之则将调解协议转化为特定的法律文书而具有既判力、形成力或执行力。籍此,国家对民事调解给予制度上的支持。比如,根据《仲裁法》第51条的规定,仲裁庭依照基本合法原则、基本自由与公平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仲裁庭根据该调解协议制成仲裁调解书(或仲裁裁决书),则具有与法院判决相同的执行力。再如,经过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可以申请公证。公证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对该调解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并制作公证调解协议。根据《公证法》第37条的规定,该公证调解协议,具有与法院判决相同的执行力。 (3)当事人在调解程序中使用过的证据、对事实所做过的陈述和自认等,其可采性或可适用性在以后的仲裁或诉讼中将被剥夺或被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第67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做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05年修订)第40条和《国际商事调解示范法》第10条也做出了如此限制性的规定。 调解与和解的成功,最终取决于纠纷主体合意,往往离不开纠纷主体对权益、事实和证据的相互妥协,并不必然建立在证据充分、事实清楚的基础之上。若无以上限制性的规定,纠纷主体可能有所顾虑,不愿在调解与和解程序中就事实或证据做出妥协性的自认或认可,从而阻碍调解与和解的充分运用和协议的顺利达成。还有一种可能是,一方纠纷主体故意通过调解或和解获得他方对事实或证据的妥协性自认或认可,将之在以后的仲裁或诉讼中作为对己有利的材料使用,从而造成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不公平,破坏仲裁或诉讼的公正性。
有效。调解协议书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签名或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风险提示:劳动争议的基本处理程序: 1、发生劳动争议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2、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法律规定的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3、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规定的终局裁决外,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是必经程序,不得不经仲裁直接到法院起诉。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四条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依照人民调解法等法律,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第一百九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721人已浏览
5,975人已浏览
634人已浏览
22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