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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中的撤销之诉和无效之诉有哪些区别?

2024-11-20
区别: 1. 二者产生原因不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产生的原因包括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乘人之危、欺诈胁迫以及不危害国家利益;而合同无效产生的原因则包括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 2. 认定程序的启动方式不同。在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中,撤销权人决定是否变更或撤销合同,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无权干预;而在合同无效中,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则具有主动干预权。 3.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并非当然无效,其在未被撤销前仍然有效;而合同无效则自始无效,且不能被变更。 4. 对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期限。如果超过该期限,合同将有效,撤销权人将无法行使撤销权;而对于合同无效,则不存在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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