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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职工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人事争议办案规则》的规定,申请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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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职工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人事争议办案规则》的规定,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职工认为用人单位有未按时足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侵害其社会保险权益行为的,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在处理过程中,用人单位对双方的劳动关系提出异议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查明相关事实后继续处理。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职工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人事争议办案规则》的规定,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职工认为用人单位有未按时足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侵害其社会保险权益行为的,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在处理过程中,用人单位对双方的劳动关系提出异议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查明相关事实后继续处理。
用人单位少缴社保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补足,自欠款之日起缴纳滞纳金。逾期不缴纳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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