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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但是当事人配偶的户口只能在不改变“非农业”性质的前提下,挂靠在农村,一般来说,不能参与该村的集体利益分配和其他利益分配(婚后不进行户口...
不可以:户口投靠的,一般来说,只能在户主的父母、配偶、子女之间进行投靠。《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皖政〔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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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当事人的配偶户口登记在丈(岳)人的户口所在地,未办理过迁移手续的前提下,当事人的户口,可以以夫妻投靠的名义,迁入到其户口所在地落户; 2、当事人可以带上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等证件,具体咨询户口迁入地的辖区派出所工作人员,以对方的答复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我有一个问题想请教你们。我与丈夫是不同户口性质,我是农民户口,丈夫是居民户口,因此双方户口都各自在自己村。我生育了第二个孩子后,我村的计生管理部门要我交了4万多元的超计划生育的罚款金,办理了入户手续,并扣发7年的股红分配,我村计生管理部门当时亦讲过,因我丈夫户口不是同一条村,我丈夫那边是否扣罚他们无权干涉,我以为此事就这样便完结了。但现在,我村计生管理部门发了一份通知给我丈夫的街道计生管理部门,根据《违反计划生育管理处罚条例规定》,我丈夫的街道计生管理部门发通知要求村扣款我丈夫超计划生育处罚金4万多元,扣发7年的股红分配,并不准在本村工作。请问,村的计生管理部门这样做法是否合理,我儿子的户口都已经入了,是否还要再扣罚呢?答复:你好,在新的计划生育条例生效以前,我国还没有已经生效的统一的计划生育法,因此对计划生育的处理各地都有法律法规规定,由于你没有说明你所在的省份,我们无法对具体的情况进行分析。但是根据你说的情况,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已经对你们违法计划生育的行为进行了处罚,现在又再次处罚,建议你将已经处罚的情况向新作出处罚决定的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反映情况,看他们是否了解已经处罚过的情况,如果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在了解情况后仍然作出处罚决定的,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对计划生育管理部门作出的处罚规定不服的,可以向其管理部门的上一及机关提出行政复议,同时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以上为本栏目编辑人员意见,)
1,当事人的户口无论何时都可以回原籍地落户的,但户口在原籍只是挂靠的关系,不改变户口的非农性质; 2,如果当地有相应的非转农政策,而当事人又符合相应的政策的,可以转农。二,相关资料(中发〔2001〕3号文件规定): 1.军队转业干部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2.配偶已随军的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1)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满4年的;(2)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户口满3年的;(3)配偶取得天津市、重庆市和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副省级城市常住户口满2年的;(4)配偶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户口的。 3.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者配偶为独生子女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安置。 4.军队转业干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1)自主择业的;(2)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3)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4)因战因公致残的。 5.夫妇同为军队干部且同时转业的,可以到任何一方的原籍或者入伍地安置,也可以到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一方所在地安置;一方转业,留队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的,转业一方可以到留队一方所在地安置。 6.因国家重点工作、重点建设项目、新建扩建单位以及其他工作需要的军队转业干部,经接收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符合安置地吸引人才特殊政策规定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可以到该地区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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