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职工的的,除依照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688人已浏览
929人已浏览
489人已浏览
587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