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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抵押权人有权处分抵押的房地产: (一)债务履行期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人又未能与抵押权人达成延期履行协议的; (二)...
抵押权人是否能处分抵押物: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抵押权人有权处分抵押的房地产:(一)债务履行期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又未能与抵押权人达成延期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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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因此,不能直接变卖。 房地产抵押合同的留置条款,是指在房地产抵押合同中双方约定,如果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在我国不允许双方在房地产抵押合同中进行类似约定,即使有类似约定,这一约定也无效。同时,留置条款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
在不转移对其车辆占有的情况下,A将车辆作为向你借款的担保,那么,在A不偿还借款时,你有权依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车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但车辆属于特定物,以车辆作为抵押担保应当到车辆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未办理登记,抵押不生效,抵押权也就不能成立。也就是说,如果你与A未就车辆办理抵押登记,A将抵押的车辆卖给他人时,你不能主张A与他人的车辆买卖行为无效,也不得向买车人主张抵押权。如果办理了抵押登记,在A不通知你将车卖给他人时,你可以行使抵押权,买车人可以代A清偿借款使抵押权消灭,买车人清偿借款后可以向A追偿。依担保法的规定,在车辆抵押期间,A是可以卖车的,但A卖车所得的价款,应当向你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借款,卖车款超过借款数额的部分归A所有,不足部分由A清偿。另外,因A的卖车行为导致了抵押物价值减少,你也有权要求A停止其卖车行为,并有权要求A恢复抵押物价值,即卖掉的2辆车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的担保,剩余的3辆车仍作为原借款的担保。
如果抵押权人违法处理的,应当认定无效,恢复原状。同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抵押权人有权处分抵押的房地产: (一)债务履行期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人又未能与抵押权人达成延期履行协议的; (二)抵押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而无人代为履行到期债务的;或者抵押人的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到期债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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