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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住房出售方主要涉及哪些税收政策?个人住房买卖有哪些税收政策

2022-03-27
根据上海国税局发布的“个人住房买卖税收政策”,问:个人住房出售方主要涉及哪些税收政策? 答:1.营业税 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个人购房日期的确定,以其房屋产权证注明日期、契税完税凭证注明日期和房屋交接书三者按照孰先原则确定。 按规定缴纳营业税的,同时还须按规定缴纳城建税(7%、或5%、或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以及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1%)。 2.个人所得税 (1)个人所得税征收 个人出售自有住房,按其收入额减除原值和合理费用后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本市核定征收率为普通住房1%,非普通住房2%。 (2)个人转让家庭唯一生活住房 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3.土地增值税 从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4.印花税 从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根据沪房管规范市〔2012〕3号文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等相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调整本市普通住房标准事宜通知如下: 可以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五层以上(含五层)的多高层住房,以及不足五层的老式公寓、新式里弄、旧式里弄等; 2、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 3、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坐落于内环线以内的低于330万元/套,内环线与外环线之间的低于200万元/套,外环线以外的低于160万元/套。 上述标准自2012年3月1日起执行。 根据国税发[2006]144号文件,个人将通过无偿受赠方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征收营业税时,对通过继承、遗嘱、离婚、赡养关系、直系亲属赠与方式取得的住房,该住房的购房时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中第四条有关购房时间的规定执行。 国税发[2005]172号文件第四条规定,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行为,也适用《通知》的有关规定。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其购房价格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原价确定。个人需持其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的合法、有效法律证明文书,到地方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通知”即《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第三条规定一)2005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应全额征收营业税。 (二)2005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符合当地公布的普通住房标准的住房对外销售,应持该住房的坐落、容积率、房屋面积、成交价格等证明材料及地方税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向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免征营业税手续。地方税务部门应根据当地公布的普通住房标准,利用房地产管理部门和规划管理部门提供的相关信息,对纳税人申请免税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凡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免征营业税。 (三)2005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不能提供属于普通住房的证明材料或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一律按非普通住房的有关营业税政策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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