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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合同的履行是指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各自应承担义务的行为。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第三方不得非法干预劳动合同的履行。履行劳动合同应遵循如下原则:(一)亲自履行原则;(二)全面粳行原则;(三)协作履行原则。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当事人双方对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的劳动合同,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原劳动合同进行修改或增删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变更应遵守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变更的条件应为订立劳动合同的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其变更程序应与订立劳动合同的程序相同,如原劳动合同经过公证、鉴证的,变更后的劳动合同也应当经过公证和鉴证,方为有效变更。劳动合同变更应采用书面形式。二、引起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有哪些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符合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劳动合同的效力即行终止。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承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能够引起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有:(一)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二)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三)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条件;(四)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或依法被解散、关闭、撤销;(五)劳动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这一规定明确了用人单位的部分事项变更时劳动合同的效力。 《劳动合同法》的这一规定,明确规定了上述部分事项的变更,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即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效力。也就是说,当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时,劳动合同该怎么履行就怎么履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自的权利义务并没有改变,即使发生劳动争议,在仲裁和诉讼时仍然按照部分事项变更前的劳动合同为依据进行仲裁和判决。
已履行的劳动合同是可以变更。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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