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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内容

2022-09-22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非机动车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非机动车不予登记的;(二)故意刁难申请人或者拖延办理非机动车登记的;(三)违法扣留非机动车的;(四)使用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处理扣留的非机动车的;(五)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的;(六)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之一,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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