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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如果经过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那么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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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
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规范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嫌疑人,有权获知对自己认定的主要证据,对方的伤情鉴定意见书是其中的一种,对方的鉴定意见书,办案机构有义务告知你并征求你对鉴定的意见,如不服鉴定,你依法有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为此,你有权要求办案机关给你出示对方的伤情鉴定书。至于你说的你的伤情,应是轻微伤的范围,对方估计构不成故意伤害的立案条件。如果你不服,可以要求办案机关给你出具委托鉴定的通知单,到指定的单位去对你的伤情做一鉴定。
2013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新民诉法明确规定了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法律条件及后果,该规定的出台必将大大增加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比例,有利于法院查明案件事实。 1、有接受法庭通知,准时出庭的义务; 2、服从法庭安排; 3、接受双方当事人的质询; 4、客观真实阐述意见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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