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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入使用的农业机械,应当确保安全防护装置、警示标志等安全设施完好。禁止改装、拆除农业机械安全设施。...
市和区、县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业机械维修服务体系建设,扶持社会力量及农业机械生产企业兴办农业机械维修服务站点,为农业机械的维修、保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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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化,是指运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装备农业,改善农业生产经营条件,不断提高农业的生产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的过程。本条例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建立农业机械化示范基地,加快农业机械化新技术、新产品的引进和试验,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供示范服务。本市农业机械化示范基地建设标准,由市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的,应当向当地区、县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相应等级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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