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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工业用地低于两年还没有开始建设,可以用以转让,并且需要办理过户手续。 二:工业用地都会有一份合同书,在合同书里面有约定开工的时间。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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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明确记载的权利、义务转让。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使用年限后的剩馀年限。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面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转让。2、地面建筑.其他附着物的所有者或共有者,享有该建筑.附着物的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土地使用权和地面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转让,必须按规定进行户籍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面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必须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按规定进行户籍登记。
工业用地转让手续根据国土资源部近日发布的《关于发布实行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工业用地必须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底价和成交价格均不得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的最低价标准。 大致的流程以下: 1、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对拟出让地块的正常土地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2、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发布,并对申请人进行资历审查; 3、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出让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经过现场竞价肯定竞得人后,拍卖人或挂牌人与竞得人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并向竞得人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准文件; 4、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受让人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并依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批准书》肯定的时间和条件将出让土地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付清全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依法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1、超出两年未动工开发建设,未建有厂房的土地,不能直接办理转让过户手续,必须先按闲置土地处置程序作出处置,收回土地使用权;或足额收取闲置费后,再另行安排新工业项目。 2、超过出让合同约定开工时间又未超两年的,并且投资(扣除土地成本)未达到投资总额25%的不得转让,若不继续开发建设应交纳闲置费后,收回土地使用权。 3、凡享受国家用地优惠政策的工业用地已完成厂房建设(含投资超总额25%)的工业用地,必须按原享受的优惠地价标准上限,交足差额土地出让金,并变更或重新签订出让合同(使用权终止日期不变)后方可办理转让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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